《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证明。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承包草原、水面、滩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权利有效期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通关系必须得到保护。
第六条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人是否转让、转让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搬到承包地。
第八条承包人自愿委托承包人或者中介机构转移承包地,应当出具土地转移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当注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