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批准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0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6年12月24日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批准登记:(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到处罚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三)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超过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五)因经营不振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并对企业破产承担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超过三年。(六)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且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三年。(七)个人债务数额较大,未到期清偿的。(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手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章程的规定。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发生本规定第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中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被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任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中,有本规定第四条列举的情形之一,不能或者被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的,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定,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十条违反规定,隐瞒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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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超过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