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题
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经《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教育、避孕为主,宣传定型工作的原则;坚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负责人。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有户口的公民。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活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