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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
第一条规范公务员管理,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职责正确履行,坚定信念,建设为人民服务、勤劳务实、勇于承担责任、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
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选拔调解期间,能力素质和政治廉洁必须坚持适应岗位要求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资格、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严格把关,优先录用。
第四条调动必须在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和岗位数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转入者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备以下资格
(三)具有《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晋升岗位最低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