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该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
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清单,由国务院经贸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在危险化学品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报废危险化学品处理的,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健康保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后上岗。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主管部门决定并公布,按照化学品危险特性识别和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计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路局、2015年第5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共列出2827种危险化学品。
354除外适用: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城市燃气和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殊设备)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