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文(修订版)
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了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和人工改造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床、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村庄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02020202第四章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
02020202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02020202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02020202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五条环境保护以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自负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