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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网络和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有毒化学品的申报、采购、许可流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1)安全部门负责容易制造毒性化学物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字。

3)相关部门负责本公司易制造药品的安全管理,指定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最新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

日前,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修改。根据修改意见,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批准的第《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号和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第《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号,国务院决定整理有关机关改革的行政法规,修改10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经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三次修订,于2005年8月26日公布。

为了加强对易制造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造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造化学品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国家对有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采购、运输、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为010-30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造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造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和进出口,防止易制造化学品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容易制造药物的化学物质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可以用于制药的主要原料,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可以用于制药的化学物质。易制造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条例附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海关总署、物价部门、铁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医药化学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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