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什么?涉外仲裁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活动,当事人自愿将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各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并根据其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58条,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没有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另一方隐瞒了影响司法的证据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有行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法院认为这一判决违反了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仲裁裁决的撤销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理由。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审查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和实质性事项的涉外仲裁裁决被撤销时,法院不能审查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只能审查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并且这种做法倾向于国际仲裁立法缩小司法审查范围,减弱法院干预。其目的是提高国内涉外仲裁在国际范围内的吸引力,这也符合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理由中,第1-3项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第4-5项属于实质性审查问题,第6项涉及仲裁员的道德行为规范。前六项是当事人证明的撤销理由,第七项是公共秩序问题,是法院自身认定的撤销理由。从这个规定来看,中国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相当广。
.争议标的具有争议标的所在地或合同订立或履行地在一方当事人或各方当事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涉外因素。
的原则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利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协议为基础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事后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能行使仲裁权利。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作出仲裁裁决,不受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的个人独立性,根据独立意愿提出仲裁意见。
(一)涉外。涉外仲裁包含涉外因素,这是其与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决定了其涉外性质比国内仲裁更灵活,受国际条约、惯例、协定的规范。
为了阐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方或双方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因此,具有这种情况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与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