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录用制度的实施方法
中央驻宁直属事业单位和使用本市事业编制的公司招聘人员,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聘任制。
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或者明确实施用工制度。招聘组织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必要时,就业机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录用合同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录用、个人自主录用、政府监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了基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事管理外,在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中也要逐步试行人事录用制度。
在试行人事用工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原固定用工制度的职工、合同制的职工、新事业单位的职工、职工和当地工作人员,都应当实行用工制度。
与实施初次录用制度签订录用合同有关的问题
)2)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