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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委员会、全国人大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政协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幼儿园是为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基础阶段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园办行为,提高保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的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010-101《幼儿园工作规程》已在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会议上审议,现予公布,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园办行为,提高保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幼儿园是为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体系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的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02020202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留守幼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进行身体、智力、道德、审美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促进身心和谐发展。同时,幼儿园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
02020202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儿童3至6岁(或7岁)。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02020202萌发爱幼儿故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感情,养成诚实、自信、听话、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礼貌自律、性格活泼开朗等良好的道德行为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