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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主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生产经营方式向多元化经营和服务一体化的转变,第二条取消了“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定调整范围。二是结合农村民间工艺和产品、休闲农业、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新服务类型的发展趋势,通过第三条列举的方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

三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关于是否有必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管理部门,当年的立法和本法的修改意见不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审议该法时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主体之一,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不适合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和‘执法主体’。”经过这次修改,第11条第2款总体上维持了原来的表现。

0自公布实施以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少、基础薄弱、缺乏指导和监督,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在促进其发展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自主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员工服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技术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新全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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