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描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填写时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企业类型”栏必须按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法分子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不法分子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
申请企业设立事先批准、调整或者延长名称批准的企业名称项目有效期时,申请人应当为全体投资者由自然人签名,非自然人盖章。更名经事先批准,申请人为原企业,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代表签字。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受理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申请材料中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授权有权当场更正的人进行更正。订正者应当在订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订正日期。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决定受理;
对本机关企业登记分类或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立即决定不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或以上的事先批准“从企业名称的保存期间到年月日,
注:1。预先批准的企业名称未在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在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者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
以企业名称被批准为由,不进行审查,允许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