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修订)。
财政、国有资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会组织有权依法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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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40号政府令,决定修改《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7条规则。
最后附上最新版本《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删除第11条中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词。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低下等原因,不具备支付正常工资的能力,降低工资标准或者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由工会或者职工
“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协商确定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未经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手续,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企业谎报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等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