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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回答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记者的提问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及答记者问

(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作如下规定。

下列情况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以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所有资产表明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所有债务。但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可以支付其全部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法解释〔2020〕18号司法解释修订稿之一〕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第《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号第一修正案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号第二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为在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中适用债务人财产认定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最高院发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法解释(2020)18号修订司法解释之一)。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了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第《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号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第二次修正)

(一)债务人根据仓库、保管、承包、代销、呆账、存款、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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